社團法人中華職工訓練協會
消息標題

政令宣導 - 以自用住宅登記營業稅籍,符合條件下仍可按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」。

2018-07-24

完整函令如下:
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
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
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,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,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,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,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,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部  長 蘇建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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